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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山入户咨询条件

2018-7-11 16:52:44 浏览:153次

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

为进一步适应城市化发展需要,推动农村工业化、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,促进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,规范社会管理工作,结合我市实际,市政府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改革户籍管理制度。

一、明确改革目标。
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目标是改变现行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模式,统一全市户籍管理,本市户籍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,条件成熟时实行本市居民户口五区互通。

二、积极稳妥,逐步推进。
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充分考虑我市当前的区域差异和城乡差异,切实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各种困难,保证改革稳妥推进、目标逐步实现。

三、统一政策、统一管理。
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坚持统一政策、统一管理的原则,坚持综合协调、配套改革的原则,充分考虑相关社会管理制度的现实需要。
全市户籍实行统一管理,各区原来自行制定的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和办法,不符合市统一规定的,自本决定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。

四、统一户口性质,统一准入标准。
从2004年7月1日起,本市户籍人口统一登记为“佛山市居民户口”,取消原有的“农业户口”、“非农业户口”、“自理口粮户口”等户口类别。
本市户籍居民以合法固定住所为条件,按实际居住地登记和管理。
非本市居民到我市入户,统一按《佛山市户口登记、迁移、准入条件》执行。

五、落实改革经费。
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所需经费,包括全市人口信息系统改造、升级,开展政策宣传等各项办公经费,由市、区政府财政统筹安排解决。
本次统一换发居民《户口簿》,不向居民收取任何工本费用。

六、制定配套政策。
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,涉及面广,需要多个方面改革配套。
市政府将就计划生育、退伍安置、教育学位、劳动就业、就低生活保障、农村五保户供养、统筹医疗、养老保险、土地承包、集体股权(分红)、社会治安工作、基层组织管理等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。
各区根据本决定,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。

七、加强宣传发动。
宣传部门、新闻媒体要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,把政策要求、管理办法、办理程序等广泛宣传,做到家喻户晓。

八、认真组织实施。
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千家万户,工作量大,必须有序进行。
整个改革工作,由市公安局具体负责。
市、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,积极配合,协同工作;涉及政策调整的,由市公安局统一研究后,报市政府决定。
本决定由佛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。

附件:佛山市户口登记、迁移、准入条件

附件

佛山市户口登记、迁移、准入条件

一、市内迁移、市外准入条件

(一)录用、招聘、调动人员入户

1.经市(区)政府人事、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录用、招聘、调动的,其本人可申请入户;

2.由市(区)政府人事局、人才服务中心确认,市(区)机关、各类企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录用、招聘、调动具有本科或同等学历以上的高中级专门人才,以及经市(区)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调动(交流)具有技师以上技术资格的,可办理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入户;

3.由市(区)政府人事局、人才服务中心确认,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,男50周岁、女45周岁以下的,本人可以先落户后就业。

(二)在我市兴办实体、公益事业入户

1.国内公民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,年纳税10万元以上,并在我市有固定居住地的法人代表、合伙人(股东)及其父母、配偶、未婚子女可申请入户;

2.外商、华侨和港、澳、台同胞在我市投资经商或兴办企业,年纳税15万元以上,或为我市公益事业一次性捐赠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,可申请其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地的一名境内亲属及其父母、配偶、未婚子女入户。

(三)在我市常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在我市经商、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,在市内有固定居住地,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户:

1.连续在我市经商、就业,暂住7年以上;

2.连续在我市居住并缴纳社会保险费5年以上;

3.连续3年在我市居住,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,并已缴纳社会保险费;

4.为我市社会治安、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,受到区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、嘉奖,或获得区级以上劳动模范、优秀员工称号及科研成果奖。

(四)购房入户

1.本市居民在全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(不含二手房),已办理房产证的,本人及其父母、配偶、未婚子女可申请迁移。

2.市外户籍人员在我市购买商品房(不含二手房),已办理房产证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,本人及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(在校学生及独生子女不受此限制)可申请入户:

(1)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、技师以上资格的;

(2)在我市投资、兴办企业,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;

(3)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3年以上。

(五)直系亲属投靠入户

1.夫妻投靠入户

以被投靠方在户口所在地有固定居住地为条件,不受婚龄、年龄限制。

2.父母投靠子女

以男满60周岁、女满55周岁及子女有自己的产权房屋(包括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)、与子女共同生活为条件,不受父母户口所在地有无子女的限制。

3.子女投靠父母

(1)未成年子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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