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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著名律师吴锦文告诉你丢失了火车票,怎么证明自己

2018-4-18 14:06:41 浏览:31次

国庆期间遇到不少事,可最窝火的要算丢火车票了! j接下来吴律师就以“我”作为该话题的切入点,一起分享一则关于丢火车票的相关法律知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前几天从武昌回来,就在快要下火车的时候,”我”才发现车票丢了,于是抱着侥幸而理直气壮的心理下了火车。
说是侥幸,是希望验票员不检查车票,而”我”也不想与验票员多费口舌;说是理直气壮,则是如果真要验票,”我”可以拿出一大堆证据证明我是有车票的。

可现实是,首先我运气不好,我刚好走在查火车票的验票处;其次,”我”理直气壮地同时,那些蛮不讲理的人打击了我的信心;最后”我”还是侥幸地违反了规则。
”我”说回车上找车票,其实走到半道”我”才意识到这不是火车的终点站,于是”我”在出站口绕老绕去,等人员交接时“逃出升天”。

如果把“我有车票”看作是实质正义的话,那么“出站时出示车票”就是一种程序正义。
就这个简单的事而言,可以提出有两个问题:第一个是最基本的问题,任何正义必须是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体,在实现正义的时候,必须遵从程序,以证据的方式呈现实质正义。
如果这样说,我只是侥幸过关,而且在实质正义无法实现的时候,我违反了规则,由此可知,当人手握实质正义之时,要么理直气壮地超越规则,要么不再讲理地逃避规则。
第二个是更深层次问题,那就是当实质正义不成问题时,程序正义的实现方式是否可以多元?这种多元的方式是官方认可,还是以习惯地方式出现?具体说来,就是证明乘客是否购买火车票的方式可以多样化,而这种多样化是由铁路总公司明文认可,还是可以双方讨价还价,最后落实为交易习惯?

答案有三种,理论的结果是“证明车票存在”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,可以被明文认可,也可以是以交易习惯的方式出现;理想的结果是以交易习惯的方式存在,其理论原因是法律的渊源是多元的,其现实因素是铁道部改为铁路总公司,是一个民事法人,乘客与铁路总公司达成的是客运合同,完全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,当然可以认可交易习惯。
次一点的结果是乘客与铁路公司斗争,让其修改规则,明文承认多元的证明方式。
现实的结果是铁道总公司虽然改了名字,但“铁老大”的作风依旧,什么都它说了算,再加上补票中存在权力寻租空间,验票员能从中自我牟利,所以丢了车票,管你什么实名制,照样补票。

“实名制”目的何在?是否“实名制”只能成为州官们约束乘客之工具,而不能方便普通百姓呢?事实上,丢了火车票,完全可以利用身份证去查实,即使没有身份证,也可以用其他证据辅助证明。
接下来,说说“多种证明方式”存在的合理性吧!

1、无罪推定

当天在出站口,我与验票员说理。
他说“火车票实名制的目的时制止黄牛党”,我说“不对,实名制以制止黄牛党为手段,目的时保证乘客能够按照要求买到车票”。
其实,这里涉及一个规则适用对象的问题。
这个规则表面上针对的是黄牛党,但实质上适用所有乘客。
这个规则不应该把每个人设想为“黄牛”,而应正常对待每一个人,即“无罪推定”,认为每个乘客都是合法地善良地遵守规则,购买车票按时按要求地乘坐火车;当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时,就应当认为乘客是有车票的。

2、铁路总公司的民事主体身份

铁道部改组为铁道局,未实行政企分开,设立铁路总公司。
按照机构改革的目的和改革之后的性质,铁路总公司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,是与乘客一样平等地收到民法调整。
乘客与铁路总公司在常态下是一种客运合同关系,在特殊情况下可能是一种违约(未能提供车票)或是侵权(根本没有买票),按照“谁主张谁举证”的原则,铁路总公司认为乘客违约或侵权,可以要求乘客拿出车票,无法拿出车票的,可以用相关证据证明,这种证据包括短信、邮件、乘车时间和证人。
验票员跟我说,现在很多人利用邮件证明自己乘车,但他买了车票之后又退票,这个很难证明,其实很简单。
每次在火车票官方做了交易,都会发邮件和短信的,是否取票、退票和改签全有记录,如果乘客删除了某些信息,意味着乘客证据的证明力小,盖然性小,无法证明自己的风险也随之增加。

3、经济分析方法下,乘客与铁路总公司利益不对等

从成本与收益角度看,每个乘客按照要求提供了自己的身份信息,就应该对等地享受提供身份信息之后带来的便利。
现行的火车票实名制让乘客们必须提供身份证明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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